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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法》解读

新旧《会计法》对比

修改前修改后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二条(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二条(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01.总 则

  新旧《会计法》对比

  2017年11月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修改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并从11月5日起实施。

  【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账簿要求】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负责制】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禁止规定】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案例

  2018年1月,宏宇机械厂厂长,年终财务报表要做得“漂亮”些,于是对会计科长张明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这种行为符合会计法吗?

  【案例解析】这种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案例

  公司销售商品开出发票时,“发票联”内容真实,但本单位“记账联”和“存根联”的金额比真实金额小。会计以“记账联”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导致少记销售收入900万元,少记增值税153万元;试问,此种行为分别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属于违反会计法的伪造会计凭证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

  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奖励原则】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主管机构】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 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案例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我局管理全市会计工作,这既是权力,更是责任,因此,我们要带头学好、执行好《会计法》”。

  “以前我总是让会计人员替我在会计报表上盖章,对照《会计法》,这样做是不对的,以后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我都要签字盖章并认真审核把关”。

  案例解析

  以上说法都正确。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包括监督检查各单位的会计工作情况,这是法律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财政部门不应当仅理解为是权力,而是一种责任,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而且还应当带头执行《会计法》,同时,该财政局长作为财政局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对财政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应当发挥会计人员和其他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所以,以上说法都正确。

  【制度统一】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02.会计核算

  02核算

  【核算总则】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核算对象】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核算年度】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记账本位币】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案例

  某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平时采用英文记账,期末使用中文人民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资料规范制度】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凭证编制审核】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案例

  明光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2月5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货物,收到发票后,经办人员王某发现发票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相符,便将发票退回出具单位,要求对方重开。

  【解析】该公司经办人员王某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原始凭证金额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账簿的登记】

  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不私设账簿】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定期核对】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一致性原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财务报告说明事项】

  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财务报告编制要求】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财务报告签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案例

  万鑫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18年1月2日,公司总经理针对公司效益下滑,将面临亏损的情况,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指示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一些,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公司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授意会计人员按照董事长的要求,把财务会计报告做漂亮些。会计人员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

  董事长

  我前一段时间出差在外,公司情况不了解,虽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签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

  总经理

  我是搞技术出身的,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是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只是履行程序而已,以前也是这样做的。我不能承担任何责任。

  总会计师

  我是按照领导的要求做的,领导让做什么,我就做什么。即使有责任,也是领导承担责任,与我无关。

  董事长

  我前一段时间出差在外,公司情况不了解,虽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签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

  (1)公司董事长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不因单位负责人当时是否在场而改变;同时,《会计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送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这一造假行为是由董事长授意指使的,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总经理

  我是搞技术出身的,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是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只是履行程序而已,以前也是这样做的。我不能承担任何责任。

  (2)公司总经理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签章人员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总经理作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以不懂会计相推脱,事实上公司总经理也参与了会计造假。

  总会计师

  我是按照领导的要求做的,领导让做什么,我就做什么。即使有责任,也是领导承担责任,与我无关。

  (3)公司总会计师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会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受托进行审计,按照客观、公正、相对独立的原则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客观公正性、真实性承担审计责任。

  (4)总会计师按领导意图,虚拟业务进行会计核算,违反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准则”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文字使用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保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案例

  2018年1月,某机械制造厂会计科同档案科销毁了一批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也未报经厂领导批准。销毁后未履行任何手续。

  案例解析

  不符合规定。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需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

  03.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禁止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案例

  夕阳有限公司王经理任职期间经营业绩不理想,难以完成利润考核指标,王经理找到唐主管,授意唐主管改善经营业绩。唐主管便让会计将明年销售合同提早发货,提早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收入。有了这笔“提前收入的支撑”并超额完成了利润考核指标。

  案例解析

  不符合规定。唐主管违反了《会计法》中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04.会计监督

  【内部监督制度建立】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问题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检举权力和保护制度】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外部审核】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监督事项】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监督权利实施主体】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案例】

  某企业结束内审出具内审报告后,又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一周后得知政府审计部门还要来企业审计,经理很不高兴:“都成了三堂会审了!这不是加重企业负担吗?事务所审过了还不够吗?”谈谈你对该经理说法的看法。

  【案例解析】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监督检查对象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案例

  2008年2月28日,市财政部门要求到某电子科技公司进行检查,公司领导以”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出差”为由,予以拒绝。

  案例解析

  该公司领导拒绝市财政部门检查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上述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05.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内部会计机构的设置】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稽核制度】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案例

  2018年3月,红阳公司会计王某休病假,公司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选,决定由出纳李某接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

  案例解析

  不符合。公司违反了《会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能力要求】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案例

  2018年1月2日,公司会计科科长退休,公司决定任命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王某为会计科科长。

  案例解析

  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王某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不可能具备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职业道德】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处罚原则】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的有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交接手续的办理】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案例】

  2017年2月,会计科长王某退休,在与新任会计科长张某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因厂长在外地出差,人事科长负责监交工作,此举符合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吗?

  【案例解析】

  不符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06.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伪造变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授意他人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单位负责人实施报复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主管机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泄露检举材料行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行为类型法律责任罚款额度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
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07.附 则

  【术语解释】

  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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